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序號 | 審批類型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審批部門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審批收費及依據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行政許可 | 演出經營機構承辦臺組演出審批 | 無 | 【行政法規(guī)】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8號,2008年7月22頒布) 第七條 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fā)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舉辦營業(yè)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發(fā)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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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印刷業(yè)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5號,2001年8月2日頒布)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印刷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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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變更印刷經營活動審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無 | 【行政法規(guī)】 《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5號,2001年8月2日頒布)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印刷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印刷業(yè)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yè)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yè)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印刷業(yè)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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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印刷業(yè)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yè)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yè)) 審批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5號,2001年8月2日) 第九條 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印刷業(yè)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yè)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yè)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印刷業(yè)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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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 | 印刷業(yè)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yè)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yè)) 審批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5號,2001年8月2日) 第九條 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印刷業(yè)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yè)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yè)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印刷業(yè)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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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許可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yè)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無 | 【行政法規(guī)】 《電影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2號,2002年2月1日頒布) 第三十八條 設立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縣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fā)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電影發(fā)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變更業(yè)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電影發(fā)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電影發(fā)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xù)。電影發(fā)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電影發(fā)行、放映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批的電影行政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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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許可 |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審批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15號令,2001年8月2日頒布)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印刷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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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許可 |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3年6月29日頒布) 第八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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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許可 | 城鄉(xiāng)建設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改變其功能、用途審核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2號,2003年8月1日頒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因城鄉(xiāng)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政府下放,詳見《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第四批市級行政權限的決定》(盤政發(fā)[201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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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許可 | 出版物印刷企業(yè)設立、變更審核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5號,2001年8月2日頒布)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印刷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 印刷業(yè)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yè)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yè)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印刷業(yè)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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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許可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設立、變更許可 | 無 | 【行政法規(guī)】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2011年1月8日頒布) 第十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fā)給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后,持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fā)給批準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準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fā)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yè)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yè)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或者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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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許可 | 歌舞、游藝娛樂場所設立、變更許可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2006年3月1日頒布)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fā)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yè)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fā)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td> | 盤山縣文體廣電體育局 | 公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 |||
13 | 行政許可 | 營業(yè)性文藝表演團體設立、變更許可 | 無 | 【行政法規(guī)】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8號,2008年7月22日頒布) 第七條 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fā)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后,應當持許可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八條 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并依照有關消防、衛(wèi)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yè)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換發(fā)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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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許可 | 打字、復印社設立及變更 許可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5號,2001年8月2日頒布)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第九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一條 印刷業(yè)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yè)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yè)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市政府下放,詳見《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第四批市級行政權限的決定》(盤政發(fā)[201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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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許可 | 出版物經營許可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4號,2011年3月16日頒布) 第六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出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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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許可 | 音像制品經營許可 | 無 | 【行政法規(guī)】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5號,2011年3月16日頒布)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fā)、零售和出租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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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設立許可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58 號,2006年1月18日頒布)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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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許可 | 營業(yè)性演出內容核準 | 無 | 【行政法規(guī)】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8號,2008年7月22日頒布) 第十四條 舉辦營業(yè)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發(fā)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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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許可 |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審批 | 無 | 【行政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7號,2003年5月8日頒布)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拍攝館藏一級文物和館藏二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市政府下放,詳見《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第四批市級行政權限的決定》(盤政發(fā)[201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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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許可 | 報紙、期刊、圖書資料刊號審核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4號 ,2011年3月16日頒布)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出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 市政府下放,詳見《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第四批市級行政權限的決定》(盤政發(fā)[201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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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許可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許可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013年6月29日頒布) 第八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必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市政府下放,詳見《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第四批市級行政權限的決定》(盤政發(fā)[201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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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許可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無 | 【行政法規(guī)】《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 盤山縣文體廣電體育局 | 公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 |||
23 | 行政許可 | 遷建廣播電視設施審核 | 無 | 【行政法規(guī)】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5號,2000年11月5日頒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的規(guī)劃和保護納入城鄉(xiāng)建設總體規(guī)劃,并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并采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十八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盡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搬遷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遷建新址的技術參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批。 市政府下放,詳見《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第四批市級行政權限的決定》(盤政發(fā)[201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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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許可 | 設置境內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許可 | 無 | 【規(guī)章】 《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2010年1月1日頒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指導從事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分層次、分區(qū)域建立健全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專營服務體系及網點,向用戶提供及時便捷服務,維護用戶基本公共文化權益;并依法維護廣播影視事業(yè)建設和節(jié)目傳播的正常秩序,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安裝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行為?!?br> 第七條 設立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擬申請服務區(qū)的范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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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許可 | 衛(wèi)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施工安裝業(yè)務審核 | 無 | 【規(guī)章】 《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guī)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2010年1月1日頒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指導從事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分層次、分區(qū)域建立健全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專營服務體系及網點,向用戶提供及時便捷服務,維護用戶基本公共文化權益;并依法維護廣播影視事業(yè)建設和節(jié)目傳播的正常秩序,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安裝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行為。 第七條 設立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擬申請服務區(qū)的范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初審意見20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發(fā)給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市政府下放,詳見《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第四批市級行政權限的決定》(盤政發(fā)[201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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