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序號 | 審批類型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jù) | 審批部門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審批收費及依據(jù)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行政許可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許可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頒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行政法室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在審批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泥用建筑項目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建筑進行審核許可。 |
盤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公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 |||
2 | 行政許可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審批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頒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jīng)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行政法室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平時開發(fā)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批準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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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在人防工程范圍內埋設管線、修建地面設施及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許可 | 無 |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9月25日頒布) 第十三條第五款 確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圍內埋設管線和修建地面設施時,必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確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須按項目審批權限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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