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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山縣教育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發(fā)布時間:2017-11-28 瀏覽次數(shù):475
        盤山縣教育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序號 職權類型 職權名稱 職權依據(jù) 實施主體 責任事項 備注
        項目 子項
        1 行政許可 社會組織及個人申請舉辦的小學、初中階段學歷教育機構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3)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發(fā)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學校辦學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民辦小學、初中學歷教育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 行政許可 社會組織及個人申請舉辦的非學歷培訓機構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3)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發(fā)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學校辦學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學前教育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3 行政許可 社會組織及個人申請舉辦學前教育機構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3)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發(fā)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學校辦學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4 行政許可 教師資格認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年1月1日頒布)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學歷或者經(jīng)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3)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發(fā)給《教師資格認定書》。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教師資格認定書》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中小學教師資格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5 行政許可 社會組織和個人申請舉辦的高中階段學歷教育機構和自考助學機構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3)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發(fā)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學校辦學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高中階段學歷教育機構和自考助學機構教育機構審批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6 行政許可 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專業(yè)設置審核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3)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批準《學校專業(yè)設置申報表》。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將《學校專業(yè)設置申報表》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專業(yè)設置審核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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