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人社局便民服務事項目錄
盤山縣人社局便民服務事項目錄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審批部門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審批收費及依據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其他行政權力 | 勞動用工備案 | 無 |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13年5月30日頒布)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規(guī)范性文件】 《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6]46號) 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應到登記注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xù)。 【規(guī)范性文件】 《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fā)[2007]48號)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簽訂或續(xù)簽勞動合同以及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一律實行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統(tǒng)一使用《勞動合同登記手冊》。 【規(guī)范性文件】 《關于開展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的補充意見》(遼人社[2009]335號) 增設《勞動用工備案表》及全省統(tǒng)一推行網上備案工作。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 |||
2 | 其他行政權力 |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初審 | 【行政法規(guī)】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2010年12月20日修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規(guī)范性文件】 關于認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亡審批手續(xù)的通知(遼人發(fā)【1992】43號) 第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公傷亡,除按省政府頒發(fā)的《遼寧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自理暫行條例》(遼政發(fā)【1982】224號文件)《關于劃分因工和非因工傷亡界限的試行辦法》(遼勞險字【1986】116號文件)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因工傷亡的認定,并履行審批手續(xù)。具體審批工作,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 ||||
3 | 其他行政權力 | 設定中外合作職業(yè)培訓機構初審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72號) 第二章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實施職業(yè)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
盤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民、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 | ||||
4 | 其他行政權力 | 省屬駐沈以外在當?shù)貐⒓庸kU的省直非參公事業(yè)單位的工傷認定初審 | 單位及個人申請、工傷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查詢表、證人證言及身份證復印件、病志材料、其他行政部門法律文書。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審批事項 | 市縣同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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