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辦許可
盤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許可事項目錄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審批部門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審批收費及依據 | 備注 | |
項目 | 子項 | ||||||||
1 | 行政許可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許可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頒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行政法室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在審批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泥用建筑項目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建筑進行審核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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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審批 | 無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頒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行政法室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平時開發(fā)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批準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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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許可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頒布) 第三十五條 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頒布) 第七條釋義 縣級以上地主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4)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報建設和管理。 ……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3]21號) 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政職權目錄第三十二款第二條下放權限第四項 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許可。 |
盤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市里賦權 | |||
4 | 行政許可 | 在人防工程范圍內埋設管線、修建地面設施及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許可 | 無 | 【地方性法規(guī)】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9月25日頒布) 第十三條第五款 確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圍內埋設管線和修建地面設施時,必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確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須按項目審批權限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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