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政辦發(fā)〔2018〕43號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盤山縣 規(guī)范政府類工程各項手續(xù)辦理程序 管理辦法》的通知
盤縣政辦發(fā)〔2018〕43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遼寧新材料產業(yè)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盤錦高升經濟區(qū)管委會:
經縣政府十七屆三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同意,現將《盤山縣規(guī)范政府類工程各項手續(xù)辦理程序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日
盤山縣規(guī)范政府類工程各項手續(xù)
辦理程序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guī)范盤山縣政府類投資工程管理,建立健全科學、規(guī)范、高效的政府類投資工程的管理機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類投資工程包括以下四項:
(一)使用縣本級財力的項目;
(二)對上爭取資金需縣本級財力配套的項目;
(三)縣級國資國企、園區(qū)投資需縣級財力支付的所有項目;
(四)包裝類項目,包括融資和向上爭取資金項目。
第二條 政府類工程必須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管理單位、資金來源、撥款方式、項目建設的重大意義。
第三條 所有政府類工程,有委托管理單位的,以委托管理單位為主體,依法進行項目立項、招投標、審計申報等相關工作。沒有委托管理單位的,以項目建設單位為主體,依法進行項目立項、招投標、審計申報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立 項
(一)項目在立項前期,委托管理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要確定項目建設規(guī)模和主要建設內容,明確項目總投資和項目資金來源。
(二)所有政府類工程,必須通過縣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重大投資項目需經縣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未經縣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研究通過的政府類投資項目,縣行政審批局、縣投資代辦中心不予審批和代辦。
(三)縣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會議紀要內要明確會議議定的項目建設規(guī)模、控制額度、建設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等主要內容。
(四)委托管理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將項目相關審查書面意見及其他相關報批材料報縣行政審批局后,方可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項目一經批復后,原則上不再更改建設內容和投資規(guī)模;如需變更,投資規(guī)模變更超出10%的,必須重新通過縣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進行決策。
(六)委托管理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規(guī)模及相關法律或法定程序確定設計及監(jiān)理單位,進行圖紙設計和工程概算。
(七)包裝類項目(融資和向上爭取資金項目),由分管副縣長或園區(qū)主任負責,要形成相關會議紀要,但在項目具體實施前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研究審定后,方可實施。如爭取資金未成功,項目終止,項目包裝單位第一時間向縣行政審批局提交項目撤銷申請,并將項目所有批復原件送回。如爭取資金成功,及時補辦和更換項目相關手續(xù),不得拖延及誤報。
第三章 招投標
(一)設計、施工
政府類投資工程必須依法嚴格履行招投標手續(xù),在開工前必須依法進行公開招標,需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要辦理施工許可手續(xù),堅決杜絕先開工后補手續(xù)的情況發(fā)生。
(二)勘察、監(jiān)理
所有政府類工程,勘察和監(jiān)理可以由政府采購的中標單位實施的,必須由政府采購中標單位實施;投資額度超過限制的項目,嚴格履行招投標手續(xù)。已實施的政府類工程,地勘和監(jiān)理未簽訂合同和未撥款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購的標準執(zhí)行相關費用。
第四章 審 計
(一)報審責任主體為委托管理單位,沒有委托管理單位的,報送主體為項目建設單位。若出現未及時報審導致工程未按時決算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二)縣審計局根據委托管理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招標控制價及工程量清單申請,委托造價機構根據甲方確定的施工圖紙(審圖后),編制招標控制價及工程量清單。
(三)施工之前由委托管理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向縣審計局進行申報跟蹤審計,縣審計局委托造價機構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同時,縣審計局對現場監(jiān)理進行監(jiān)管。
(四)項目竣工后,由委托管理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向縣審計局提交結算審核申請,由縣審計局委托造價機構進行結算審核。
(五)縣審計局根據工程項目內容及規(guī)模合理確定審計時間節(jié)點,及時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章 撥 款
(一)撥款條件
1、所有政府類工程,必須有縣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決策依據,并簽訂合法合同。
2、所有政府類工程,在工程結束并完成審計后,由委托管理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依據縣審計局委托造價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向撥款部門進行申請。
(二)撥款程序
1、撥款部門在撥付項目資金前,要對撥款條件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撥付。
2、撥款過程中,依據縣審計局提供的審計情況撥付相應資金。其中,屬于縣財政資金撥款的,必須在項目竣工后,并通過審計部門審計后,原則上按縣政府相關規(guī)定撥付。由其它資金來源撥付的,有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委常委會紀要的,按會議紀要執(zhí)行;沒有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委常委會紀要的,按合同約定撥付,但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通過分管副縣長以辦公會方式審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六章 責任追究
所有政府類工程立項、招標、審計、撥款等程序必須按本管理辦法執(zhí)行,如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將移交司法機關、監(jiān)察機關進行依法追責。
各鎮(zhèn)(街道)、各園區(qū)參照本管理辦法執(zhí)行,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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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縣委各部委,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xié)辦公室,縣紀委,縣人民武裝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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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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