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政辦發(fā)〔2018〕134號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盤山縣 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盤縣政辦發(fā)〔2018〕134號
縣政府各相關部門:
經縣政府十七屆八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同意,現(xiàn)將《盤山縣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實施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2日
盤山縣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fā)展的意見》,建立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長效機制,有效規(guī)范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行為合法、實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盤山縣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產服務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是指由縣財政安排,向社會組織、機構或者企業(yè)、具有相關專業(yè)資質的個人等購買的安全生產方面服務。
第三條 政府向社會購買安全生產服務范圍包括政府及各部門、行業(yè)領域為保證其所管理的企事業(yè)單位安全運行、預防和控制突發(fā)事件和自然災害而需要向社會購買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服務。各鎮(zhèn)(街道)購買安全生產服務項目與資金由各鎮(zhèn)(街道)本級財政負責。
第四條 縣財政、審計部門根據(jù)各自職責,負責全縣政府向社會購買安全生產服務相關工作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使用財政資金購買安全生產服務的實施主體為盤山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購買主體),負責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的承接主體為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yè)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yè)、機構、或具有相關專業(yè)資質的個人等(以下簡稱承接主體)。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婪ㄔO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機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完善,具有提供服務必需的資質,以及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設施設備、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有提供安全生產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yè)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資質審查合格,具備化工、煙花爆竹、建筑、交通運輸、電力、環(huán)保、職業(yè)健康、食品加工和冶金、機械、有色、建材、輕工、紡織、煙草等安全技術服務甲級資質。
(七)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作為承接主體的應具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采購活動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社會信用與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政府購買的安全生產服務其他條件。
第三章 安全生產服務主要內容
第七條 政府購買安全生產專業(yè)檢查服務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狀況普查、調查服務。
(二)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工工藝、化工生產裝置、易燃易爆、涉氨涉塵、有毒有害等重點場所、部位和行業(yè)領域的安全生產隱患、職業(yè)危害排查治理服務。
(三)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及控制措施服務。
(四)預防和控制突發(fā)事件和自然災害而需要的服務。
(五)政府需要購買的其他安全生產服務項目。
第四章 采購方式及合同簽訂
第八條 購買主體應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原則組織實施購買安全生產服務。
第九條 購買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guī)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于緊急和突發(fā)性應急事件需購買安全生產服務項目,經縣政府同意,購買主體按照擇優(yōu)性原則,確定承接主體。
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研究確定行業(yè)內購買項目承接主體的統(tǒng)一標準要求,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需要購買服務的行業(yè)部門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明確購買服務項目的類別、內容、特點、標準和要求,并在相關采購文件中明示,報給購買主體。
第十條 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遼寧省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簽訂購買提供安全生產服務合同。合同應明確安全生產服務的形式、范圍、數(shù)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五章 預算管理及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 購買安全生產服務所需資金由需要購買安全生產服務的行業(yè)部門每年11月10日前將購買計劃、所需金額報到購買主體單位,由購買主體單位進行統(tǒng)計匯總,制定全年計劃,并將下一年購買安全生產服務所需資金報縣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對緊急和突發(fā)性應急事件或上級臨時安排、突發(fā)性應急事項以及工作需要等未列入當年購買計劃的,購買主體應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后,可追加預算。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依據(jù)與承接主體簽訂的安全生產服務合同約定的付費方式和時間要求,按照現(xiàn)行的財務管理制度,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權利與義務
1.購買主體有權隨時向承接主體了解購買服務進度并要求承接主體提供項目相關資料。
2.購買主體有權按照購買服務協(xié)議的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管理的相關職能規(guī)定,對購買服務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3.購買主體有權對承接主體就購買服務項目開展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4.購買主體有權組織對承接主體進行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檢查。
1.購買主體應負責協(xié)調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將購買服務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和采購服務資金預算管理,并按照購買服務協(xié)議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價款。
2.購買主體應及時向承接主體提供與履行購買服務協(xié)議相關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資料。
3.購買主體應為承接主體在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與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他第三方的溝通、協(xié)調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1.承接主體有權按照協(xié)議約定向購買主體收取服務費用。
2.承接主體有權自購買主體處獲得與提供協(xié)議項下服務相關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資料。
1.承接主體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時間、購買服務事項要求完成,提供相關報告或相關資料。
2.承接主體應履行購買服務項目中的相關安全生產職責,避免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因承接主體未盡職責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由承接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承接主體應配備具有購買主體要求的相應資質的人員。
4.承接主體應接受并配合購買主體或購買主體組織的對購買服務協(xié)議履行情況的監(jiān)督與檢查,對于購買主體指出的問題,應及時作出合理解釋或予以糾正。
5.承接主體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證購買服務項目得到順利實施。
6.承接主體應配合購買主體組織的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 申請購買服務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服務程序
1.各部門根據(jù)需要制定購買服務方案,確定購買服務內容,服務達到標準要求,完成時限等;
2.購買服務項目由分管縣長組織相關部門參加縣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
3.需要購買服務的部門將下列材料報給購買主體:
(1)購買服務方案;
(2)對承接主體的標準要求;
(3)縣長辦公會議紀要;
(4)購買主體將各部門所需購買服務項目報財政部門,按政府購買服務程序進行采購;
(5)對緊急、突發(fā)性應急事件或上級臨時安排的事項,由需購買服務的部門分管縣長辦公會決定,即可購買。
第八章 監(jiān)督與保障
第十六條 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jiān)督,開展購買第三方提供安全生產服務工作。
縣財政部門負責提供購買安全生產服務的預算審核工作。
縣審計部門負責共買安全生產服務過程中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第十七條 承接主體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進度,提供安全生產服務,出具結論報告,認定被檢查企業(yè)存在的安全缺陷、隱患,并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方案。被檢查企業(yè)整改后,承接主體負責驗收,出具驗收報告。對行業(yè)、領域整體專業(yè)檢查情況,承接主體負責出具總體報告,分析共性問題,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檢查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應由行業(yè)主管部門進行督辦、存檔,試行閉環(huán)式管理。
承接主體對做出的結論、報告負法律責任。其安全生產服務實施情況,以及作出的結論、報告等,作為被檢查企業(yè)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內容。
購買主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依法公開經批準的購買安全生產服務項目。
(二)對承接主體提供安全生產服務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對服務質量、進度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作為以后年度選擇承接主體的主要依據(jù)。
(三)對承接主體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
第九章 獎勵與懲戒
第十八條 獎勵
(一)承接主體在承接服務方面貢獻突出,對完成所承接的項目提出的問題有直接處罰或整改未完成的,按處罰金額的10%作為獎勵。
(二)對服務質量好,效率高,信譽度好的承接主體,作為下年購買安全生產服務的首選。
第十九條 懲處
(一)建立購買提供安全生產服務退出機制,對承接主體資質發(fā)生變化,達不到購買主體要求的,取消其承接主體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黑名單,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有關法律責任:
1.對承接事項進行轉包的。
2.提供安全生產服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3.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
4.在購買服務一年周期內服務對象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按事故發(fā)生的性質、等級,如涉及承接主體排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按比例扣除質保金,如造成較大以上事故,承接主體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盤山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盤山縣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
盤山縣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
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購買主體)
乙方:(承接主體)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盤山縣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產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盤縣政辦發(fā)〔2017〕190號)之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本著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 購買服務的內容及期限
(一)甲方以 (購買方式)購買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務: 。
內容包括: 。
(二)本合同項目下的服務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天。
(三)服務地點: 。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服務費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元)。
三、服務質量標準
詳見招標文件(編號:_______)。
四、驗收方及驗收標準
五、服務受益方評價標準及方法
甲方將根據(jù)乙方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服務質量作為評價乙方服務的標準及方法。
六、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為乙方所維護的設備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
2.甲方可以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對乙方的服務工作進行約束及管理。
3.甲方有義務在乙方服務人員完成服務后配合檢查設備運行是否正常。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建立完善的保密機制,在沒有得到甲方允許的情況下不得對外泄露甲方任何的保密信息。
2.對于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服務內容,乙方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七、付款方式
由甲方以□國庫直接支付□國庫授權支付□單位資金轉賬支付以分期支付方式付款。即:維保服務進行六個月后,經甲方驗收合格后支付總合同款的50%;全年維保結束,經甲方驗收合格支付剩余款項。
開戶單位名稱:
開 戶 行:
銀行賬號:
八、違約責任
(一)乙方提供的服務不符合采購文件、報價文件或本合同規(guī)定的,甲方有權拒收,并且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服務時間提供服務,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總價0.1%的數(shù)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半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不得將該服務轉包給第三方。如有轉包行為,甲方有權終止服務合同,并拒絕支付本合同總價的全部費用,并處本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四)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服務,到期拒付服務款項的,甲方向乙方償付本合同總價的5%的違約金。甲方逾期付款,則每日按逾期金額的0.1%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五)其它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處理。
九、知識產權歸屬
十、保密條款
(一)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項目無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資料。如發(fā)生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索賠。
(二)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知識產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工程咨詢單位交付的成果文件、資料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項目。如發(fā)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十一、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處理。
十二、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或雙方諒解確認后,允許延期履行或修訂合同,并根據(jù)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十三、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期滿,雙方未續(xù)簽的;
(二)乙方服務能力喪失,致使服務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現(xiàn)乙方已不符合國辦發(fā)〔2013〕96號、遼政辦〔2014〕44號文件規(guī)定的承接主體應具備的條件,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四、稅費
此項目發(fā)生的與本合同執(zhí)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十五、其它
(一)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購文件均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執(zhí)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有經雙方簽署確認的文件(包括會議紀要、補充協(xié)議、往來信函)即成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三)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六、補充條款
(一)諒解與備忘條款:
(二)雙方不可撤銷的責任與義務:
(三)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十七、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二)本合同訂立地點: 。
(三)本合同在甲乙雙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zhí) 份。
十八、合同附件(簽定具體合同時,若有附件應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稱)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或簽字): 法定代表人(蓋章或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十九、重要提示
本更正公告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供應商應按照本項目招標文件和本更正公告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內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更正公告為準;同一事項以最后發(fā)布的更正公告內容為準。
盤山縣政府采購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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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縣委各部委,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xié)辦公室,縣紀委,縣人民武裝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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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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