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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山縣教育局權責事項目錄

        發(fā)布時間:2018-09-04 瀏覽次數(shù):627
        盤山縣教育局權責事項目錄(2018版) 備注
        序號 職權類型 職權名稱 職權依據(jù) 實施主體 責任事項
        項目 子項
        1 行政許可 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jù)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x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第80號,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jīng)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3〕21號
        附件“三、省教育廳”(二)第4項:中等職業(yè)技術專業(yè)學校設立審批。下放后實施機關:市級政府。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4〕30號)
        附件1“三、省教育廳”(二)第1項: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名稱、層次、類別、舉辦終止。下放后實施機關:市、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fā)〔2015〕21號)
        附件1第18項: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專業(yè)設置審核。下放后實施機關: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行現(xiàn)場核查;(3)專家委員會評議: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民辦學校辦學性質、條件等進行評議。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發(fā)給《辦學許可證》。不予批準的,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將《辦學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民辦學校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已調轉至行政審批局
        2 行政許可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第52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考核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材料送技術審查機構;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教育局初教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考核的決定。未通過考核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通過考核的,頒發(fā)《免學、緩學的批準書》;及時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監(jiān)督管理責任。
         
        3 行政許可 文藝、體育等專業(yè)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第52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條 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yè)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jīng)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行現(xiàn)場核查;(3)專家委員會評議: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民辦學校辦學性質、條件等進行評議。
        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發(fā)給《辦學許可證》。不予批準的,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將《辦學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民辦學校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已調轉至行政審批局
        4 行政許可 校車使用許可    【行政法規(guī)】《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第617號)
        第十五條 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埲〉眯\囀褂迷S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規(guī)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12]75號)
        第三條 縣(市、區(qū))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負責審查校車使用許可,根據(jù)當?shù)卣鷾蕸Q定核發(fā)校車標牌,審批校車駕駛資格。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組織現(xiàn)場檢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          
        5.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5 行政給付 對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青年提供資助或減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行政法規(guī)】《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令第第649號)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yǎng)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yè)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yǎng)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根據(jù)不同教育階段需求,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fā)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條 教育救助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公布。
        【規(guī)章】《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第301號)
        第二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yǎng)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孤兒,給予教育救助。對在學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yè)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yǎng)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孤兒,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二十一條 根據(jù)不同教育救助對象和教育階段,分別采取下列救助方式:
        (一)對學前教育階段的救助對象,發(fā)放入園資助金;(二)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救助對象,給予生活費補助;三)對高中教育階段(含中等職業(yè)教育)的救助對象,發(fā)放國家助學金;(四)對普通高等教育階段的救助對象,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國家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減免學費、勤工助學等救助,并提供國家助學貸款; ?。ㄎ澹υ诟咧薪逃A段、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讀的孤兒,免除學費;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救助方式。
        對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jù)實際情況提供送教上門、遠程教育或者其他適合殘疾兒童特點的教育救助。
        第二十二條 教育救助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救助對象情況,擴大教育救助范圍,提高教育救助標準。
        第二十三條 申請教育救助,應當向就讀學校提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階段的教育救助,由幼兒園、學校報教育部門審核和確認;普通高等教育階段的教育救助,由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審核和確認。對不能入學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由其監(jiān)護人向當?shù)亟逃姓块T申請教育救助。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加快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兩免一補”實施步伐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7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nóng)村工作提高農(nóng)業(yè)綜合生產(chǎn)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fā)〔2005〕1號)精神,從2005年春季學期起,中央對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的農(nóng)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全部免費發(fā)放教科書,地方政府對這些學生要相應落實免雜費、并逐步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的責任。
        【規(guī)范性文件】《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84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nóng)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zhèn)非農(nóng)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十條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對享受資助政策的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在辦學條件、學費標準、招生就業(yè)、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確規(guī)定。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要依法辦學,規(guī)范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學費,并從事業(yè)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jīng)費,用于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
        【規(guī)范性文件】《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461號)
        第三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5.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儉樸。
        盤山縣教育局 1.資助金使用管理責任:(1)檢查省內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情況(2)檢查省內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免學費補助資助金撥付到位情況。
        2.受理責任:受理省屬中等職業(yè)學校在規(guī)定時間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進行資助信息數(shù)據(jù)提交。省屬學校中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學校提交不符合資助條件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學校原因或需要調整的內容。
        3.審查責任:(1)對省屬中等職業(yè)學校提交的相應資助數(shù)據(jù)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2)根據(jù)情況,需要實地檢查的,根據(jù)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深入學校調閱相關資金發(fā)放憑證,核實具體情況。(3)對檢查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究。
        4.決定責任:(1)對提交資助數(shù)據(jù)符合相應資助條件的學校,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予以審核通過。(2)對提交資助數(shù)據(jù)不符合相應資助條件的,告知相關學校具體理由。
        5.報送責任: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內匯總省內中等職業(yè)學校提交的相應資助數(shù)據(jù),上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6.事后管理責任:(1)采用適當方式通報有關中等職業(yè)學校資助金管理情況。(2)每年根據(jù)教育部有關要求將有關情況上報。
        7.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6 行政處罰 對各級各類教育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訂)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工作。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教育考試違紀違規(guī)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7 行政處罰   對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guī)】《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第188號,1995年12月12日頒布)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規(guī)章】《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27號,1998年3月6日頒布)                                                  第十八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處罰:
        (1)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8 行政處罰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行為的處罰 1.對體罰學生,經(jīng)教育不改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年1月1日頒布)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二)體罰學生,經(jīng)教育不改的。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教師體罰學生,經(jīng)教育不改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對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年1月1日頒布)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9 行政處罰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1.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頒布)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員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頒布)
        第七十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第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員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3.對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頒布)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第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4.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頒布)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第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5.對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有違法所得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頒布)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有違法所得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6.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頒布)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第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頒發(fā)證書的資格。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法規(guī)定,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0 行政處罰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行為的處罰 1.對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第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減少
        2.對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第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3.對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男袨榈奶幜P。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第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摹?nbsp;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男袨橛枰詫彶?,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4.對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第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5.對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第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6.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第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7.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第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8.對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3年9月1日頒布)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第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的。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1 行政處罰 對違反《幼兒園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對未經(jīng)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行為的處罰 【規(guī)章】《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4號,1990年2月1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                                                 (一)未經(jīng)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未經(jīng)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減少
        2.對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行為的處罰 【規(guī)章】《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4號,1990年2月1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3.對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的處罰 【規(guī)章】《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4號,1990年2月1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2 行政處罰 對違反《幼兒園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1.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行為的處罰 【規(guī)章】《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4號,1990年2月1日頒布)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減少
        2.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行為的處罰。 【規(guī)章】《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4號,1990年2月1日頒布)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3.對克扣、挪用幼兒園經(jīng)費的行為的處罰。 【規(guī)章】《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4號,1990年2月1日頒布)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jīng)費的。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克扣、挪用幼兒園經(jīng)費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4.對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行為的處罰。 【規(guī)章】《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4號,1990年2月1日頒布)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5.對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的處罰。 【規(guī)章】《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4號,1990年2月1日頒布)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6.對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規(guī)章】《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4號,1990年2月1日頒布)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盤山縣教育局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教育管理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教育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jù)、現(xiàn)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jù)。教育局工作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jù)不足時,以適當?shù)姆绞窖a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3 行政確認 對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無效的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第45號,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第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第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fā)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規(guī)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2005年3月教育部令第第21號,2017年2月4日教育部令第第41號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條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委員會考察、評審、論證,提出咨詢意見。
        3、決定責任:對民辦學校和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申請做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不予審批的應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作許可文書,按時送達,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根據(jù)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4 行政確認 幼兒園定級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月10日審議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學前教育管理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學前教育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幼兒園實行按質定級、分類管理制度。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幼兒園定級結果。
        幼兒園辦學水平和質量評估定級標準、幼兒園按質定級分類管理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充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報三星級以下幼兒園辦學條件、辦學行為進行實地考察;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根據(jù)專家評估意見提出預審建議。
        3.決定責任: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印發(fā)送達文書,予以命名掛牌;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后續(xù)監(jiān)督檢查,實行動態(tài)管理,對弄虛作假或辦園條件下降、管理混亂、出現(xiàn)重大違法違規(guī)事件的幼兒園,報請省教育廳,建議取消其四星級幼兒園認定稱號。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三星級及以下
        15 行政確認 普通話水平和漢字應用水平等級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頒布)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guī)范文字。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考核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材料送技術審查機構;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教育局成職教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考核的決定。未通過考核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通過考核的,頒發(fā)《普通話水平考試合格證》或《漢字應用水平等級證書》;及時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普通話水平和漢字應用水平等級確認工作。
         
        16 行政確認 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需免學、緩學的批準 【規(gu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19號,1992年3月14日頒布)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需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經(jīng)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批準。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的證明。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考核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材料送技術審查機構;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教育局初教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考核的決定。未通過考核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通過考核的,頒發(fā)《免學、緩學的批準書》;及時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監(jiān)督管理責任。
         
        17 行政確認 教育教學
        管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頒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工作。
        盤山縣教育局
        1.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教育教學管理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8 行政確認   招生
        考試管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9月1日頒布)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三) 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盤山縣教育局
        1.監(jiān)管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盤山縣教育局履行盤山縣轄區(qū)內的教育教學管理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9 行政獎勵   優(yōu)秀教師獎勵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頒布)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授予榮譽稱號。 盤山縣教育局 1.制定方案責任:按照盤山縣教育局優(yōu)秀教師評選、獎勵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并下發(fā)組織實施。
        2.受理責任:盤山縣教育局人事股按照方案規(guī)定的條件和要求,受理推薦對象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評審公示責任:教育局人事股組織專家對符合條件的推薦人員進行評審,確定最終人選并向社會公示?!?nbsp;                                 
        4.表彰責任:教育局人事股將通過公示的盤山縣優(yōu)秀教師最終人選上報盤山縣教育局批準,授予榮譽稱號。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0 其他行政權力 對義務教育的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 【規(gu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第19號,1992年3月14日頒布)                           
        第三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機構,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上,接受當?shù)厝嗣裾捌浣逃鞴懿块T的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
        盤山縣教育局 1.檢查方案擬定責任:按照盤山縣教育局對義務教育的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方案組織實施。
        2.受理責任:盤山縣教育局初教股和中教股按照方案規(guī)定的條件和要求,分別對域內小學和初中教育機構的義務教育情況進行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
        3.決定責任:做出被監(jiān)督機構和個人是否通過檢查的決定。未通過檢查的,書面通知當事機構或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事后管理責任:責令第未通過檢查的教育機構或個人改正工作,在限定期限內通過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1 其他行政權力 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 【規(guī)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2010年12月13日頒布)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xié)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盤山縣教育局 1.檢查方案擬定責任:按照盤山縣教育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方案組織實施。
        2.受理責任:盤山縣教育局安全辦按照方案規(guī)定的條件和要求,分別對域內教育機構的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
        3.決定責任:做出被監(jiān)督機構和個人是否通過檢查的決定。未通過檢查的,書面通知當事機構或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事后管理責任:責令第未通過檢查的教育機構或個人改正工作,在限定期限內通過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2 其他行政權力 對學校德育工作的檢查、指導 【規(guī)范性文件】《中小學德育工作規(guī)程 》(教基[1998]4號,1998年3月16日頒布 )
        第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或確定主管中小學德育工作的職能機構,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設立或確定主管中小學德育工作的職能機構,也可由專職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定期開展中小學德育專項督導檢查,建立切實可行的德育督導評估制度。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指導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的教學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教學計劃、《課程標準》。
        盤山縣教育局 1.檢查方案擬定責任:按照盤山縣教育局對學校德育工作的檢查、指導方案組織實施。
        2.受理責任:盤山縣教育局按照方案規(guī)定的條件和要求,分別對域內教育機構的學校德育工作情況進行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
        3.決定責任:做出是否支持申訴內容的決定,書面通知當事機構或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事后管理責任:做出支持申訴內容的決定后,責令第申訴內容所涉及的當事機構或當事人改正錯誤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23 其他行政權力 受理教師申訴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年1月1日頒布)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盤山縣教育局 1.檢查方案擬定責任:按照盤山縣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方案組織實施。
        2.受理責任:盤山縣教育局紀委按照方案規(guī)定的條件和要求,受理域內教師申訴。
        3.決定責任:
        4.事后管理責任:責令第未通過檢查的教育機構或個人改正工作,在限定期限內通過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4 其他行政權力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zhèn)浒?/td>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jù)學校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盤山縣教育局 1、受理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委員會考察、評審、論證,提出咨詢意見。
        3、決定責任:對民辦學校和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申請做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不予審批的應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作許可文書,按時送達,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根據(jù)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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