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教育局便民事項目錄
盤山縣教育局便民事項目錄(2018版) | 備注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
項目 | 子項 | ||||||
1 | 其他行政權力 |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zhèn)浒?/td>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學校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 盤山縣教育局 | 1、受理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委員會考察、評審、論證,提出咨詢意見。 3、決定責任:對民辦學校和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申請做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不予審批的應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制作許可文書,按時送達,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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