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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山縣交通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發(fā)布時間:2018-09-04 瀏覽次數:543
        盤山縣交通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18年版)
        序號 職權類型 職權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主體 責任事項 備注
        項目名稱 子項
        1 行政許可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1.道路客運經營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2004年4月30日頒布)第十條第一款從事縣級行政區(qū)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 盤山縣交通局盤山縣運輸管理所 1.受理責任:(1)公式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20日內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運輸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客運站(場)經營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2004年4月30日頒布)第四十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h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盤山縣交通局盤山縣運輸管理所 1.受理責任:(1)公式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20日內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運輸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3.道路貨運經營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h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規(guī)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fā)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八條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guī)定辦理。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xù)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一條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fā)現(xiàn)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瓦\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fā)放機關。
        【規(guī)章】《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5號)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和本規(guī)定規(guī)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盤山縣交通局盤山縣運輸管理所 1.受理責任:(1)公式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20日內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運輸管理所履行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4.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盤山縣交通局盤山縣運輸管理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20日內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送達申請人。事5.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運輸管理所履行道路維修經營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5.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2004年4月30日頒布)第二十五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規(guī)章】《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文號,2012年3月12日頒布)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1.車輛技術要求:(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2.車輛其他要求:(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二)有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駕駛人員: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2.年齡不超過60周歲;3.經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guī)、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yè)資格證。(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盤山縣交通局盤山縣運輸管理所 1.受理責任:(1)公式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20日內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運輸管理所履行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6.駕駛培訓機構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2004年4月30日頒布)第四十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h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盤山縣交通局盤山縣運輸管理所 1.受理責任:(1)公式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20日內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運輸管理所履行駕駛員培訓機構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7.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七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依法對道路運輸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被檢查對象應當接受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疽?guī)章】《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2014年9月30日頒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qū)域向相應的設區(qū)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1.受理責任:(1)公式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20日內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運輸管理所履行駕駛員培訓機構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8.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è)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2004年4月30日頒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一款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1.受理責任:(1)公式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20日內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運輸管理所履行駕駛員培訓機構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9.道路機動車維修企業(yè)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2004年4月30日頒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h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1.受理責任:(1)公式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20日內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運輸管理所履行駕駛員培訓機構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2 行政許可 縣級以下(含縣級)公路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物品超限運輸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頒布)第五十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行政法規(guī)】《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文號,2011年7月1日頒布)第三十五條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盤山縣交通局盤山縣公路管理段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2)出具不受理、補正或受理通知書。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2)實質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及車輛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3)聽取意見: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應當將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決定責任:(1)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許要決定書》
        (3)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4.送達責任:作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實施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履行的責任。
         
        3 行政許可 縣際客運許可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第406號),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4號,2016年4月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03年1月16日通過,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盤錦市委辦公室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盤錦市重大決策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盤委辦發(fā)[2013]年26號)規(guī)定,辦理縣際客運經營許可、縣際客運班線經營許可及相關業(yè)務事項(2)嚴格按照全是縣際客運發(fā)展規(guī)劃,在轄區(qū)內縣際客運經營及縣際客運班線的總量調控內實施許可:(3)必須使用《遼寧省運政信息管理系統(tǒng)》辦理許可業(yè)務: 盤山縣運輸管理所 按照“誰許可,誰負責”原則,承擔相應的受理責任、審查責任、決定責任事后監(jiān)管責任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4 行政許可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盤錦市賦予區(qū)縣經濟區(qū)市級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fā)〔2016〕37號)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賦予各縣區(qū)、經濟區(qū)
        盤山縣運輸管理所 按照“誰許可,誰負責”原則,承擔相應的受理責任、審查責任、決定責任事后監(jiān)管責任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5 行政許可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縣級行政區(qū)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03年1月1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申請從事實行行政許可道路運輸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
        【規(guī)章】《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10號令,2016年12月6日第六次修正)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申請:(一)從事縣級行政區(qū)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三)從事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fā)《道路運輸證》;
        第二十五條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guī)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八條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guī)定辦理。按照第十九條規(guī)定由經營者自行決定??空军c及日發(fā)班次的,車輛數量的變更不需提出申請,但應當告知原許可機關??瓦\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fā)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瓦\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xù)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二十九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三十條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xù)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guī)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xù)??瓦\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fā)放機關。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盤錦市賦予區(qū)縣經濟區(qū)市級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fā)〔2016〕37號)將縣際客運經營許可賦予各縣區(qū)、經濟區(qū)
        盤山縣交通局 1.受理責任:(1)公式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20日內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運輸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6 行政許可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guī)定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行政法規(guī)】《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3月7日國務院令第593號):
        第三十五條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第三十六條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一)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起運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統(tǒng)一受理,并協(xié)調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申請進行審批,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協(xié)調處理;(二)在省、自治區(qū)范圍內跨設區(qū)的市進行超限運輸,或者在直轄市范圍內跨區(qū)、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第三十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xié)議,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jiān)管。
        【規(guī)章】《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62號令):
        第六條載運不可解體物品(以下稱大件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許可手續(xù),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行駛公路。
        第七條大件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承運,并在運單上如實填寫托運貨物的名稱、規(guī)格、重量等相關信息。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盤錦市賦予區(qū)縣經濟區(qū)市級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fā)〔2016〕37號)將市內跨縣(區(qū))公路超限運輸審批賦予各縣區(qū)、經濟區(qū)
        盤山縣交通局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2)出具不受理、補正或受理通知書。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2)實質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及車輛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3)聽取意見: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應當將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決定責任:(1)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許要決定書》
        (3)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4.送達責任:作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實施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履行的責任。
         
        7 行政許可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可   【行政法規(guī)】《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3月7日國務院令第593號)
        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地方規(guī)章】《遼寧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2013年1月23日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2013年4月1日實施)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公路規(guī)劃,并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xiāng)道、村道及其橋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的行業(yè)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管理;(二)路產路權保護管理;(三)辦理農村公路行政審批事項;……
        盤山縣交通局 1.受理責任:公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主要包括項目批準文件等法定材料);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發(fā)送達許可;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建立相關審批檔案;加強涉路施工許可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護公路路產路權免遭破壞。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8 行政許可 在公路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   【行政法規(guī)】《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3月7日國務院令第593號)
        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地方規(guī)章】《遼寧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2013年1月23日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2013年4月1日實施)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公路規(guī)劃,并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xiāng)道、村道及其橋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的行業(yè)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管理;(二)路產路權保護管理;(三)辦理農村公路行政審批事項;……
        盤山縣交通局 1.受理責任:公示在公路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主要包括項目批準文件等法定材料);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發(fā)送達許可證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在公路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護公路路產路權免遭破壞。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9 行政許可 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行政法規(guī)】《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3月7日國務院令第593號)
        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地方規(guī)章】《遼寧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2013年1月23日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2013年4月1日實施)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公路規(guī)劃,并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xiāng)道、村道及其橋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的行業(yè)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管理;(二)路產路權保護管理;(三)辦理農村公路行政審批事項;……
        盤山縣交通局 1.受理責任:公示占用、公路用地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批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主要包括項目批準文件等法定材料);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發(fā)送達許可;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建立相關審批檔案;加強非公路標志設置許可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護公路路產路權免遭破壞。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由市路政局指導各縣級路政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10 行政許可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規(guī)章】《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號,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
        第二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國家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
        第24項國家重點公路工程施工許可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盤山縣交通局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組織現(xiàn)場考察,抽樣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對人校友聽證權利;審計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理由)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備案,信息公開;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11 行政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03年1月16日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04年9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九條申請從事實行行政許可道路運輸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憑證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后,方可開業(yè)。
        【規(guī)章】《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九)擬聘用人員名冊、職稱證明;(十)申請人辦理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及復印件;(十一)根據本規(guī)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盤山縣交通局 1.受理責任:(1)公式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xiàn)場核查;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細則進行現(xiàn)場核查;(3)聽取意見;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決定責任:符合規(guī)定條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于20日內發(fā)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送達責任: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jiān)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縣運輸管理所履行駕駛員培訓機構監(jiān)督管理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2 行政許可 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許可   【行政法規(guī)】《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3月7日國務院令第593號)
        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地方規(guī)章】《遼寧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2013年1月23日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2013年4月1日實施)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公路規(guī)劃,并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xiāng)道、村道及其橋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的行業(yè)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管理;(二)路產路權保護管理;(三)辦理農村公路行政審批事項;……
        盤山縣交通局 1.受理責任:公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主要包括項目批準文件等法定材料);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發(fā)送達許可;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建立相關審批檔案;加強涉路施工許可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護公路路產路權免遭破壞。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13 行政許可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許   【行政法規(guī)】《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3月7日國務院令第593號)
        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地方規(guī)章】《遼寧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2013年1月23日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2013年4月1日實施)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公路規(guī)劃,并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xiāng)道、村道及其橋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條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的行業(yè)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管理;(二)路產路權保護管理;(三)辦理農村公路行政審批事項;……
        盤山縣交通局 1.受理責任:公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主要包括項目批準文件等法定材料);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發(fā)送達許可;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建立相關審批檔案;加強涉路施工許可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護公路路產路權免遭破壞。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14 行政許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行政法規(guī)】《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09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562號)
        第三十一條承運放射性物品應當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運輸資質。承運人的資質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郵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盤錦市賦予區(qū)縣經濟區(qū)市級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fā)〔2016〕37號)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賦予各縣區(qū)、經濟區(qū)
        盤山縣交通局

        責任事項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制作許可證,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的監(jiān)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5 行政許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資格證核發(fā)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經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規(guī)章】《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2號)
        第六條第三款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yè)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第八條第二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考試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件由設區(qū)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放和管理。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盤錦市賦予區(qū)縣經濟區(qū)市級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fā)〔2016〕37號)將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核發(fā)賦予各縣區(qū)、經濟區(qū)
        盤山縣交通局

        責任事項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制作許可證,送達并信息公開。
        6.事后監(jiān)管
         
        16 行政許可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和公路修復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規(guī)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2004年10月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
        第六條竣工驗收由交通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權限負責。交通部負責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梁和特長隧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相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工作。
        盤山縣交通局 1.受理責任:公示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根據具體要求,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許可文件,送達并信息公開;5.監(jiān)管責任:建立對公路建設項目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17 行政許可 汽車租賃經營許可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九次會議于2016年11月11日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從事汽車租賃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十輛以上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客運車輛;(二)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停車場地;(三)有與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和管理人員;(四)有健全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汽車租賃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予以許可的,核發(fā)經營許可證,并向相應車輛配發(fā)租賃汽車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不得擅自暫?;蛘呓K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瓦\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自有車輛達到一百輛以上的汽車租賃服務經營者,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報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盤山縣交通局 1.受理責任:運管局窗口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縣級運管機構、市運管局運輸安全科審查申請材料,組織現(xiàn)場核實。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許可證書,送達并信息公開。
        5.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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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行政許可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行政法規(gu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規(guī)】《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93號,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規(guī)章】《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號,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
        第十八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批的,不得使用。
        盤山縣交通局 、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組織現(xiàn)場考察,抽樣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對人校友聽證權利;審計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理由)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備案,信息公開;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19 行政許可 市內跨縣(區(qū))公路超限運輸審批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頒布)《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令)第五十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第2號)第三十五條和《遼寧省普通公路超限運輸審批管理規(guī)定》辦理市內跨縣(區(qū))公路超限運輸審批業(yè)務事項:(2)交通部門接到承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答復意見:(3)總重超過55噸的車輛過橋,要對橋梁進行驗算,驗算由經過遼寧省公路管理局認可的、具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完成,由承運人委托驗算并支付所需費用。驗算單位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驗算書。 盤山縣運輸管理所 按照“誰辦理,誰負責”原則,承擔相應的受理責任、審查責任、決定責任、送達責任事后監(jiān)管責任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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